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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家保姆变老伴
家政行业发展前景
保姆狗的阴谋
住家保姆变老伴
1、我今年52岁,原本是在一家饭店做保洁员,每个月只有2500的工资,我的丈夫在工地打工,他非常的辛苦,每个月有1万块钱。我们一个正在上大学的儿子,儿子的学费和生活费这些开支不低,所以我们不敢懈怠。
2、虽然我和丈夫都很辛苦,但是赚的钱也足够我们生活的支出,每个月省着点还能攒下一些钱,我原来以为生活会一直稳定过着,但是后来丈夫在工地出来意外,他不小心被重物砸伤了脚,从此以后丈夫就不能做一些费体力的活了,这让我们的生活变得灰暗起来,因为我每个月收入不高,如果市区了丈夫不能赚钱了,那么我们的生活还怎么维持呢?
3、我们的孩子还在上大学,他还要生活费。想到这些,我就特别的忧愁,我跟在城里的老乡说了这件事,她就跟说可以去做保姆,工资比我做保洁员高多了,对学历也没有要求。我听了觉得可以赚钱的话,那么我是愿意试试的,于是我就去面试,我的雇主是一个70岁的老头,他老伴已经去世了很多年了,唯一的儿子也在外地生活,于是他就想请一个保姆。
4、我和雇主聊了很久,他每个月给我5500,这些钱比我上一份工作高了很多,我发现雇主是一个不错的人,于是我改行做保姆。我觉得自己工资多了那么多,于是我工作非常认真,我把雇主家打扫得干干净净,也为雇主做好吃的饭菜,我希望获得雇主的认可。
家政行业发展前景
1、 从上午8时20分到中午11时50分,通过家中的监控视频张家人看到77岁的老父亲遭男护工疯狂掌掴,短短三个半小时内老人被打了57次!作为子女,张家姐弟愤怒、心疼的同时也深感自责。因为工作忙花钱请护工到家里照顾父亲,没想到老父亲却在受虐挨打。目前张家姐弟已经向辖区派出所报了警。(4月20日澎湃新闻)
2、 近年来,随着社会分工日趋明显以及老龄化社会的到来,人们对保姆、护工等家政人员的需求异常强烈。但屡屡曝光的保姆虐待小孩、护工殴打老人事件,甚至是保姆纵火、毒死老人等极端恶性事件,凸显出对家政行业从业人员严格规范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否则,任何对家政行业有需求的人都可能陷入悲剧。
3、 保姆和护工作为提供服务的特殊群体,属于雇主尤其是被看护人的身边人。其虽然属于服务提供者,但在提供服务过程中,相对于弱势的儿童、老人等,则处于优势地位。并且,这些人员也有条件熟悉雇主的嗜好、缺陷、财产、隐私等信息。甚至可以说,保姆对雇主的了解程度比其亲属更深入更彻底。这就决定了家政从业者绝不是会做饭、会带小孩、会照顾老人就行了。其必须是品行端正、性格健全、没有污点或前科的人。
4、 但现实中,我国家政服务市场尚处于初级发展阶段,家政服务企业整体上呈现小而散、管理粗放弊端。很多家政企业仅仅起到为双方撮合业务的中介作用,既缺乏对从业人员的详细了解,又没有对从业人员进行专业技能培训和日常监管。这就导致很多从业人员素质良莠不齐,如一些保姆基本没有任何从业知识和专业素养。还有些人背负案底,如杭州保姆纵火案中的莫某晶嗜赌如命、为躲债到杭州从事保姆行业。
保姆狗的阴谋
1、案例:姜萌随丈夫来到南昌后,一直找不到工作。无奈,她只好寄希望于一家家政公司。很快,家政公司为她物色到雇主方女士。双方接触后,均对对方满意。如果与家政公司签约,姜萌必须拿出第一个月工资的20%给家政公司作为管理费,她很不情愿。结果,两人私下约定假装不满意,“踢开”家政公司,暗地签约。 2014年5月,因服务期届满,姜萌向方女士索要7000元工资。可方女士只同意给3000元,理由是当时两人口头谈妥的就是3000元。由于彼此之间并没有通过家政公司签订书面合同,而姜萌又无其他证据佐证,法院最终驳回了其按7000元支付的诉讼请求。
2、点评: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当。《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也指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姜萌“踢开”家政公司,导致未能履行正常的书面签约手续,以至于苦无证据,只能承担不利后果。
3、案例:梁婷曾是一家家政公司的员工。8个月前,家政公司安排她去郭先生家担任保姆。郭先生对她非常满意,表示将长期雇用她,且不管是否通过家政公司,都愿意每月支付5000元工资。梁婷想绕开家政公司,直接与郭先生签约,省去每月必须上缴的费用。于是,她从家政公司辞职,与郭先生“暗度陈仓”。一个月后的一天,梁婷在郭先生家打扫顶棚卫生时不慎摔下,花去4万余元医疗费,落下八级伤残。当她索要工伤赔偿时,家政公司以她辞职后已经不属其员工为由拒绝,郭先生也以自己与其之间只是雇佣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为由拒绝担责。
4、点评:梁婷的确不能获得工伤赔偿。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只有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鉴于梁婷已经从家政公司辞职,家政公司的相关责任随之消失。而《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规定:“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不适用劳动法。”正因为梁婷只是一名家庭保姆,决定了郭先生也确实无须承担工伤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