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检察官“十禁”

  昨日,在重庆市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暨纪检监察工作会议上,市检察院纪检组长周忠渝宣布了“重庆市检察机关十条禁令”,凡是触到“十禁”高压线的检察官,一律停职或免职,再按党纪或《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给予纪律处分。

重庆市检察机关“十条禁令”
  一、严禁接受案件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吃请、钱物、娱乐性消费,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危害司法公正。
    二、严禁滥用强制措施、警械警具、刑讯逼供,侵犯当事人人身权利。
    三、严禁变相限制证人、未立案被调查人的人身自由。
    四、严禁为非法经营活动提供保护,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
    五、严禁占用发案单位或者案件当事人的交通、通讯工具等财物。
    六、严禁违法扣押、冻结、处理款物,私设“小金库”,乱收费,拉赞助。
    七、严禁为案件当事人推荐、指定律师。
    八、严禁违反规定经商办企业,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或亲友等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九、严禁参与赌博,涉足色情场所。
    十、严禁酒后驾车。

  个人认为,在当前发布这“十条禁令”对重庆检察机关来说,也算是当务之急,也是一种无奈之举。其实也不是没有相关的法规来监督监查,只能说明上述情况已特别严重,不得不采取这样的措施来整一下不正之风,尤其让人深思的是最后一条,何以会列入这“十条禁令”?
  其中的条列大都是做为检察官的基本职业道德,现在对这些基本职业道德做出强制性规定,个中原由不免更让人深思。很多情况都已成为一种潜规则,即使是有了这“十条禁令”,效果如何我们也不得而知,只好拭目以待!

[ 本帖最后由 retion 于 2008-3-22 13:10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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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回复

  • 雪灵 (2008-3-22 13:49:51)

    呵呵!又有谁做到的哟?
  • 戳锅漏 (2008-3-22 18:27:18)

    说得轻巧~~~
  • 尽量 (2008-3-22 20:14:40)

    一、严禁接受案件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吃请、钱物、娱乐性消费,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危害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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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意思是可以接受其他人的吃请、钱物、娱乐性消费???

    呵呵,写得太有水平了!!!!
  • lifubin (2008-3-23 14:01:30)

    一点都没有新意,都是原来就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