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环保局局长解读《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
华龙网讯(日报记者王晓军 戴娟)经过6年的修订,《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将于9月1日实施。
这部目前我市篇幅最长、条款最多的地方性法规,全文共计13000多字,包括9章116条,涵盖了环境保护管理的污染治理、生态保护与建设和核安全管理三大领域,对国家已经颁布的8部环保法律和4部环保行政法规进行了全面系统的细化和补充。新修订的条例在解决“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方面,结合我市的特殊市情作出了富有地方特色的规定,不少条款在国内还是首创。
昨日,市环保局局长曹光辉逐一解读了新条例的亮点。
亮点一 加大处罚额度,提高违法成本,促使被动环保变主动
一直以来,“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都是困扰我国环境保护事业的难题,一些企业“宁可受罚也不愿治污”。
对于建筑施工噪声,现在的法律条款规定最高罚款为3万元,但是有一些建筑施工企业为赶工期,宁可认罚3万元也要夜间施工。新条例把处罚额度提高到了5万元,加大了违法成本。同时规定,夜间施工的企业未按规定张贴排污临时许可证,同样可以进行环保处罚。
亮点二 环境违法行为按日累加处罚,杜绝“环保真空”
现行的环保条例规定,当企业违法排污被查处时,环保部门在罚款的同时,会给企业规定一定时限进行整改。而整改期间如果企业再次出现违法排污,环保部门却无法进行处罚,因为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只能一事一罚———即同一个违法行为只能处罚一次,这就形成了一个“环保真空”,明知道企业在违法排污,可环保部门却拿不出相关的法律法规作为处罚依据。
新条例规定,违法排污拒不改正的,可按规定的罚款额度按日累加处罚。如企业偷排,现行条例的处罚额度都在10万元以下,而一个大型企业的治污装置一天运行成本也远远高于这个金额。但如果按照新条例的相关规定,企业不停止违法排污可按日进行罚款,就是说他一个月没有改掉违法行为,有关部门可以按每天10万元处罚30天,这样就加大了的违法成本,促使企业自觉治污。
此外,对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危害后果的,加收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排污费,并对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罚款。
亮点三 企业试生产有限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企业或项目投产前,都有一个试生产的过程,而这个试生产期给部分企业违法排污提供了钻空子的机会。
试生产期间,企业排污只要没有造成污染事故的,在一定范围内允许超标。这条现行条例的规定曾使我市一家大型企业断断续续“试生产”了两年多才投入运行,试生产成为其逃避环保责任的挡箭牌。
新的条例正是鉴于此,规定企业试生产期不得超过三个月,确需延长的应当于试生产期满前20日提出申请,环保部门可批准适当延长,但试生产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亮点四 拒绝、阻挠环保检查要受罚
环保执法检查最常遇到的情况就是企业拒绝执法人员入厂检查。现行条例没有规定环保执法人员有强制入厂检查的权力,检查中吃闭门羹是常事。
新条例规定,拒绝、阻挠检查水污染,固体废物污染,大气、噪声和辐射等污染防治的,环保部门可以处以罚款,这给环境安全监管和打击环境违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
亮点五 企业排污及治理情况将在媒体上公布,让市民有知情权
新条例规定对生产使用有毒、有害材料或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染物排放超标或超过总量控制的,污染排放强度大对环境质量影响严重的企业,主要污染物排放及治理情况要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曹光辉称,这些排放大户特别是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通过社会监督,可以督促其减排。
亮点六 企业搬迁,遗留污染也要“打包带走”
企业搬走,污染的土壤等有毒有害物质却留下来,目前为治理企业“遗留问题”买单的主要是政府、开发商。
主城区搬迁企业多数是重污染企业,像重庆制药二厂,开发商在平整该厂土地时发现有毒气体,市固废中心提出对土地逐一进行翻整,并对部分土壤进行更换,这些是企业搬迁前无法预料的,也没有拨出专项资金对这部分遗留污染进行治理。
新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在转产或搬迁前,应当清除遗留的有毒、有害原料或排放的有毒、有害物质,并对被污染的土壤进行治理。
亮点七 污染防治突出民生
无煤区禁止销售、使用燃煤,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露天焚烧沥青等产生有毒、恶臭气的物质,坝坝舞、商场不得用高音喇叭……这些与市民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环保问题被列入新条例。
新条例对民生十分关注。曹光辉称,在116条条款中有18条直接与民生有关,内容具有创新性,针对性很强。
如住宅楼、医疗机构住院部、学校教学楼等需要保持良好环境质量的敏感建筑物内,不得从事产生噪声、振动、废气等污染的经营活动。同时禁止在主城区、其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建成区建无公共烟道的综合楼,住宅楼内新建、扩建餐饮项目,经营者必须对油烟等污染进行治理,确保达标排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