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qlife网友见面管理条例ZT




            总则
  第1条:鉴于近年来网友见面出现的意外情况激增,为保证社会安定和百姓身心健康,特制定本条例。
  第2条:本条例适用于5-85岁,有网络知识的所有公民。
  
            第一章:见面前
  第3条:见网友前,需持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证明到所在地居委会备案,有心脏病、高血压者禁止参加此类活动。
  第4条:见网友前,需参加《全国长相四、六级等级考试》,持证见面,如没有取得该项资格证书,禁止参加此类活动。
  第5条:被《中国网络协会》列入黑名单的“AAA+”级的“恐龙”和“青蛙”,需由国家二级以上美容院整形,然后报当地居委会审查批准后方可参加此类活动。
  
            第二章:见面
  第6条:逃跑时速不得超过5英里/小时,否则,参考《交通治安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第7条:见面需自备方便袋,如随地呕吐,参考《卫生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第8条:不得使用对方听得懂的语种,对对方长相进行贬义的评论。
  第9条:不得使用任何武器(如板砖、烟雾弹)达到分手目的。
  
            第三章:见面后
  第10条:要保护对方的隐私,不得把见面时的照片发到与网络约会无关的电视节目、报刊或杂志上(如《动物世界》、《侏罗纪历史研究》、《青蛙养殖》、《飞碟探索》等)
  第11条:逃离网友后,不得召开庆祝会、压惊宴等聚会。
  第12条:本条例从2008年3月25日起执行。ZT

[ 本帖最后由 重庆08灌水天后 于 2008-3-26 09:50 编辑 ]


我也来说两句 查看全部回复

最新回复

  • 尽量 (2008-3-25 23:16:32)

  • 惠珊 (2008-3-26 04:28:49)

    楞个麻烦,还是不要见面了
  • 陶陶猫 (2008-3-26 07:20:20)

    莫见了,真诚的说句,不是骗局,也是骗子!!!我豁你们绝子绝孙!
  • 砍脑壳 (2008-3-26 11:18:26)

    呵呵,强烈顶起!!
  • 雪灵 (2008-3-26 12:33:21)


    经典!
  • 有我不寂寞 (2008-3-26 16:52:06)

    不错。总结得好。只是现实生活中,没有那么多的讲究哈。见与不见,在于自己是否高兴哈。
  • 无语小熊 (2008-3-26 17:2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