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公告服务中的诈骗和广告中的诈骗,网站承担责任不?
相信现在很多人都遇到这样的问题。
比如开设论坛(或者专门的二手交易区)的,有人在上面发布价格低得不可思议得信息(极可能是诈骗),这个时候对这种信息是删除还是保留?如果保留让网友自行判断,那么一旦发生诈骗,网站是否承担法律责任?
还有一种就是广告中的对用户造成的损害。
比如B网站向您购买弹出窗口,结果却B网站在弹出内容中加入强制修改首页和QQ病毒的代码。那么一旦用户投诉,网站是否承担法律责任(弹出对方网站,对方信息自己无法控制能否说明自己无责任?)
最后是联盟,现在的联盟很多。很多联盟都可以使用网站自己的LOGO和标题,这种情况下如果A网站做B联盟,B联盟的短信、文章点击等内容是嵌入A网站的并且从风格上给浏览者的感觉已经是A网站自己的。A网站通过用户消费得到分成。
现在的问题是,如果B联盟是小公司,为达到最大化利益,不惜欺诈用户,造成用户直接到有关部门投诉A网站,或者B联盟点击内容有“色情信息”,让监管者误以为是A网站的。那么A网站这个时候到底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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