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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大学生两次考试夹带,校方偷换概念以屡次违纪受教育不改为由开除,屡次违纪是否就等于屡次受到纪律处分?!
美术学院作弊成风,校内管理混乱不堪,规章制度粗糙多误,操作性差.大学生前后两次考试夹带,第一次与36名同学在不被告知可以申诉的情况下(其中有两位代考和请人代考),一起受留校察看处分,并在处理文件上警示再有此类情况即开除学籍.第二次该生再次夹带进考场,校方以该生两次作弊属严重作弊行为,并无视校方警示为由将其开除.在学校学生申诉会上,校方又把开除学生的理由改为"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乍一看人人都会支持学校严肃校风指责学生不守诚信,但其中校方无意偷换了概念,而且处分操作极不合规,对学生的处分没有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一.屡次,根据教育部高校学生司组织编写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解读本117页记载,"屡次即为多次,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即意味多次受到学校处分.虽然单次行为可能并非严重到被开除学籍的程度,但经多次处分和教育仍不悔改,说明这个学生已不适合继续在校学习,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理."显然,这里的"屡次",即是指多次受到处分.
试问,该生只是一次受到处分第二次再犯即被开除,何来屡次违反校规?何来屡次受到处分?又哪里有幸再受教育不改?
二.学校在第一二次的处分决定书上没有告知被处分学生可以申辩的权利,且开除处分决定书,在学生听证申诉会后的驳回理由变化多端,一会说开除原因是:"该生两次作弊属严重作弊行为,并无视校方警示";一会又说"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一会又说"两次作弊事实确凿,依据充分,合理."
但<<普通高等教育学生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已明确规定了可以开除学籍的七条行为::“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一)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二)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三)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四) 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五)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六) 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七)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就上述情况看,该生是二次夹带作弊,但也只属于一般作弊行为,因为其既没有代考也没有替考也不使用通讯作弊工具,更不存在屡次受到处分后教育不改,而学校自己无法把握开除理由,多次更改,最后竟在学校学生申诉会后,以"XX同学两次考试作弊违纪的事实确凿,学校对其的处分依据充分,合理,同意维持原处理决定."打发学生.
三.校方在学生向教委的申诉复函中称道,该生无视学校的警示,但这里要说明,文件上的警示只是一句文件处理决定的补充语,不是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和条例,不能作为开除学生的依据.
可见,校方并不依法治教,并不依法治校,不然,怎么可能连开除学生的理由都找不到找不准.还以这些依据不明确定性不准确的理由草草开除学生.......当今高校一再强调自己的学生诚信做人做事,但自己却以政代法,在没有准确开除学生的理由下为维护学校面子强行开除学生,这难道不是欺骗学生?校方自己在处理学生上都做不到诚信,怎么去要求自己的学生完美无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