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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建忠:两类企业符合三个条件可申请单位集资建房

沈建忠:两类企业符合三个条件可申请单位集资建房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7年08月30日   来源: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8月30日(星期四)上午10时,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请建设部副部长齐骥同志介绍多渠道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等方面情况,并答记者问。
  [第一财经日报记者]24号文件中没有提出个人集资建房的问题,我想了解一下,建设部对此的态度是如何的?
    [沈建忠]关于集资建房问题,在国务院24号文件当中,最重要的就是对单位的集资合作建房做出一些规定,简单来说,就是单位的集资合作建房是纳入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范畴进行管理。所谓按照经济适用住房政策范畴管理主要体现在两条,一个是要纳入经济适用住房的计划;第二,它的建筑标准、供应对象和产权关系等,都是按照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和有关规定来执行。建设标准,经济适用住房面积很明确是60平方米左右,供应对象就是城市低收入家庭,实行限产权管理。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只有两类企业可申请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一类是远离城区的独立工矿企业,第二类是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还有第三个条件,一个是必须经人民政府批准,第二条是必须符合城市的规划,第三条是企业必须拥有自己的土地,而且这个土地是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可以用于建设住房的,不是工业性质的土地。
    关于社会上关注的温州、北京等地的个人集资合作建房模式,和上述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有很大的区别。主要的区别,一个是有发起人,另外土地的取得主要是通过公开的招拍挂的市场方式取得土地,操作模式上基本上是按照房地产开发的模式进行操作。我们注意到一些通过网络的发起人,带有很强的集资倾向。比如说有的发起人公开承诺,你来参加我这个合作建房,你可以每年拿多少回报,你交多少钱可以拿多少回报。据调查,参加者有相当一部分不是无房户,他参加这个活动是以投资为目的。对于这类活动,希望媒体能够正确地进行引导、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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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价老在降、房价老在涨
上帝欲使人灭亡,必先使其疯狂;
上帝欲使人疯狂,必先让其买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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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资建房作为单位福利的一种表现形式,已经存在很多年了,但近年很多地方政府已经明令停止建集资房了。其实集资房大多是体现了一个行业的垄断带来的好处,大凡能建集资房的单位都是有权、有钱的单位。真正差无房住的普通老百姓没有多少能享受到集资房的好处的。

       象本文中所谈到的可以建集资房的两类企业,其实只是一个职工宿舍和员工安置的问题。与在主城区内,在商业中心附近,修建的一些权力单位的集资房相比,那是有天壤之别的。

       其实集资房的开发如果不能得到有效的控制的话,对房地产市场的冲击是非常大的,这一点我是深有体会,我前几年在涪陵做过一年多的房地产策划、销售和招商,我当时就发现涪陵区虽然是重庆市各区县中最有钱的一个区,工业实力强劲,拥有5家上市公司,这在重庆市各区县中是独一无二的。但我发现,涪陵区的住房价格就始终上不去,还没有长寿等区县房价高。后来通过市场调查我才知道,涪陵由于各部门和企业大多有钱,因此,修建集资房非常普遍,再加上涪陵属三峡库区移动搬迁范围,整个城区上移,原来最繁华的中山路(相当于以前的解放碑,以前门面租金高达1000多元/平方)全部折迁了。因此,有很多居民都分配得有移民安置房,再加上一些单位效益好的修得有资集房,所以很多涪陵人的家庭中均有1-3套房屋。正因为此,涪陵的住宅地产开发遭受了强大的冲击,所以价格始终上不去。

         集资房到底如何?利大还是弊大?各说不一,是一个见仁见智的问题。各位网友可以发表一下自己的看法。
你寂寞吗?那是因为你还不认识我,认识了我,你才会不寂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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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回答这个问题就知道利大还是弊大了:房价高到底是老百姓受益还是受害?房价高到老百姓买不起,我觉得可以肯定的说,老百姓肯定不希望房价高。即使是有钱人如果他没有炒房的话,他也不希望自己买房的时候房价高。所以说,房价继续涨下去,吃亏的只能是老百姓。至于集资房被某些人用来生财的问题,我觉得是国家的法律和监管部门执行监管和立法不严密,执行力度苍白的表现。严惩重罚,自然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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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个人集资建房看起来还没有过多的干涉。只要不违法,看起来仍然有操作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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